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國產普通化妝品“綠色通道”服務(試行)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我市市場經濟發展注入強勁動能,助推化妝品行業高質量發展,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國產普通化妝品“綠色通道”服務,從優、從快完成進入綠色通道的企業相關資料整理、備案工作,更大程度激發化妝品領域市場主體活力,提升企業自主責任意識。現就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綠色通道”服務標準
(一)“綠色通道”服務針對國產普通化妝品產品的首次備案;
(二)企業應配備熟悉化妝品法律法規、標準的備案專員;
(三)產品未因違規使用化妝品禁用或限用物質、產品涉嫌存在違規宣稱問題等問題(詳見附件1)被最近一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備案質量抽查通報的;
(四)企業在申請日前連續30個產品(資料整理完成狀態)責令退改次數不超過2次。
二、“綠色通道”申請程序
(一)申請。每月1號為申請日,企業提交申請資料(見附件2)。
(二)負責備案資料整理的部門結合企業過往提交的備案資料及“綠色通道”標準進行綜合研判。
(三)經研判后符合標準的企業,納入“綠色通道”服務實施對象;
(四)對于實施“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由負責備案資料整理的部門免費提供相應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五)企業培訓合格后,由負責備案資料整理的部門對企業實施“綠色通道”服務。
三、“綠色通道”服務內容
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提交的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將由備案資料整理部門優先進行整理。
四、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相關情形
(一)直接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的情形:出現產品不屬于國產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范疇、違規使用化妝品禁用或限用物質、違規宣稱等違法違規問題(詳見附件1)。如企業產品存在前述情況的,除取消“綠色通道”服務外,企業信息將通報至監管、執法環節,并將其納入當年的重點專項整治對象。
(二)其他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的情形:
1.除前款所述情形外,產品備案資料因違反《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且企業被通報產品數量超過3個的,取消該企業“綠色通道”服務。
2.對企業實施“綠色通道”服務后,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每月不定期以備案后抽查的方式抽取“綠色通道”服務申請企業的產品,抽取比例為當月企業提交全部產品的30%;如企業提交的全部產品數的30%不足10個的,則從全部產品中隨機抽取10個;企業提交的全部產品數不足10個的,全部抽查。抽查的產品中超過3個產品備案資料出現直接取消“綠色通道”服務情形之外違反《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取消該企業“綠色通道”服務。
(三)被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
五、“綠色通道”服務的其他要求
(一)“綠色通道”服務采用“企業+專員”雙鎖定制度,企業需指定1名熟悉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員負責備案相關事宜,由該備案專員負責申請“綠色通道”服務。
(二)申請“綠色通道”服務的企業要嚴格遵守化妝品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強化自主責任意識,負責申請“綠色通道”服務的備案專員應加強對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盡快適應并熟悉現行法規要求,確保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質量。
(三)負責化妝品備案資料整理的部門應做好企業進入“綠色通道”的綜合研判工作,協助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備案資料整理工作,加強法律法規的宣貫及培訓,并及時解答“綠色通道”企業相關的備案問題。
(四)本通告自2022年6月27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
特此通告。
附件:1.直接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的情形
2.申請書.docx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直接取消“綠色通道”服務的情形
序號 |
問題 |
具體情形 |
舉例 |
1 |
產品不屬于國產普通化妝品的備案范疇 |
1.產品不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 2.產品應當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 |
產品宣稱美白、祛斑、防曬、防脫的功效 |
2 |
產品違規使用化妝品禁用或限用物質 |
1.添加禁用物質 2.超范圍或者限量使用限用物質 3.使用準用防腐劑或準用著色劑以外的防腐劑或著色劑 4.使用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 |
羥苯丙酯0.02% 超出最大允許濃度0.014% |
3 |
產品存在違規宣稱問題 |
1.宣稱治療功效 2.產品名稱或宣稱中使用醫療術語 |
如:宣稱“殺菌”“治腳氣”等功效 |
4 |
產品名稱不符合《化妝品命名規定》要求 |
產品名稱中使用禁用語 |
產品名稱中使用禁用語 |
5 |
產品標簽未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進行標注 |
未按要求標注警示語或相關說明 |
如配方有水楊酸、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且產品有可能為三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標簽上未標注“三歲以下兒童勿用”; 如烷基(C12-C22)三甲基銨氯化物(山崳基三甲基氯化銨、西曲氯銨、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銨等)、“焦亞硫酸鈉”不作為防腐劑使用時,標簽上未標明其實際使用目的 |
6 |
檢驗報告未提交或者未按照《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檢驗 |
未按照《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檢測微生物或者未檢測理化四項 |
|
7 |
未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