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指令附錄Ⅲ豁免條款更新
2023年1月26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指令(EU) 2023/171,在歐盟RoHS指令2011/65/EU附錄III中新增關于六價鉻的豁免條款9(a)-III。
歐盟委員會對之前提出的豁免申請進行了評估,得出“在制冷劑溶液中替代六價鉻目前在科學和技術上是不可行”的結論,其他加熱技術消除了鉻酸鈉形式的六價鉻使用無法提供同等的功能和性能。氣體吸收式熱泵確實可以提供比冷凝鍋爐技術更高的能源效率,還可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符合歐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關條件,因此在指令的附錄III中,插入了以下豁免條目:
條款 |
豁免內容 |
范圍與有效期 |
9(a)-III |
在用于空間和水加熱的氣體吸收式熱泵的碳鋼密封回路的工作液中用作防腐劑的六價鉻含量不高于0.7%(以重量計) |
適用于第1類產品(大型家用電器),2026年12月31日到期 |
歐盟RoHS指令2011/65/EU豁免相關規則:
1. 豁免有效期規則-2011/65/EU Article 5(2)
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所列的豁免,對于附件I中1-7, 10, 11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5年,第8和9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對于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V中所列的豁免,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
2. 豁免延期申請規則-2011/65/EU Article 5(5)
更新的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前提出。在委員會對續展申請作出決定之前,現有豁免保持有效。
3. 豁免撤銷過渡期規則-2011/65/EU Article 5(6)
豁免延期申請被駁回或豁免被撤銷的,豁免期限自決定之日起最早12個月,最遲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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