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告明確表示,除標簽的要求以外,其他關于兒童化妝品的規定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規定》。
《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共22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兒童化妝品定義、兒童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主體責任,規定了覆蓋注冊備案管理、標簽標識、安全評估、生產經營、上市后監管等全鏈條監管要求,指導注冊人備案人開展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 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標識、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
●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兒童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根據兒童的生理特點和可能的應用場景,遵循科學性、必要性的原則,研制開發兒童化妝品,其配方設計應當遵循安全優先原則、功效必需原則、配方極簡原則。
● 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兒童化妝品性狀、氣味、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產品相混淆,防止誤食、誤用;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
● 兒童化妝品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必要的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在危害識別、暴露量計算等方面,應當考慮兒童的生理特點。
● 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針對兒童化妝品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產品執行的標準。
● 鼓勵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兒童化妝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 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分區陳列兒童化妝品,在銷售區域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在銷售兒童化妝品時主動提示消費者查詢產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
●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兒童化妝品不良反應,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市縣級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不良反應。
●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兒童化妝品作為年度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重點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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