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歐盟修訂POPs法規中PFOS相關限制要求
2025年6月27日,歐盟委員會在官網上發布(EU) 2025/718,修訂POPs法規中PFOS相關特定豁免要求,該要求自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二十日生效,即2025年7月16日生效。
本次修訂PFOS相關內容概括如下:
1. 重新描述了PFOS的定義。
2. PFOS及其鹽的濃度由10mg/kg調整為0.025mg/kg。(自2025年12月3日生效)
3. PFOS相關物質的濃度由1000mg/kg調整為1mg/kg。(自2025年12月3日生效)
4. 刪除了PFOS的特定豁免,認為已經沒有必要設定豁免條款了。
全氟辛烷磺酸(PFOS)相關要求修訂前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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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要求 |
修訂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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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物質定義: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酰胺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
替換物質定義:PFO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 C8F17SO2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酰胺和其他相關物質,包括聚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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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的(b)條應適用PFOS濃度≤10mg/kg(0.001%重量比)的物質或混合物。 2. 對于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的(b)條的豁免適用于PFOS含量≤0.1%的半成品或物品及其組件,按照重量比計算參考含有PFOS結構或微觀結構不同的部分的質量,或者豁免適用于涂層材料中PFOS含量<1μg/m2的紡織品或其他涂層材料。 3. 第4條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適用于,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在使用的含有PFOS物品。 4. 如果已經最大程度的減少了釋放到環境中的量,允許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制造和投放市場,用于閉環系統中非裝飾性硬鉻(VI)鍍層的防霧劑。并如成員國在2024年9月7日前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消除PFOS的進展和證明以及關于此用途需繼續使用的合理性,則由歐盟委員會在2025年9月7日之前審查是否有必要延長最長5年。如果這種豁免涉及到2008/1/EC范圍內的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則應根據2008/1/EC指令第17條(2)款中發布的最佳可用技術信息用于預防和減少PFOS的排放。 5. 一旦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通過了標準,就應將其用作分析測試方法,以證明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點和第2點的要求。用戶也可用能證明等效性的標準替代CEN標準。 |
1. 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的第(b)條應適用于PFOS或其任何鹽的濃度≤0.025mg/kg(0.0000025%重量比)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2. 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的第(b)條應適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OS相關物質的濃度≤1mg/kg(0.0001%重量比)。 3. 第4條第(2)款第三和第四小段適用于,2010年8月25日前已經在使用的含有PFOS物品。 (刪除了原來的第4和第5點) |
沃特建議:
全氟辛烷磺酸簡稱PFOS,被廣泛應用于紡織品、地毯、紙、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壓油等各個領域。建議有涉及相關應用領域的企業注意POPs法規PFOS項目的合規性。近年來,歐盟POPs法規更新頻繁且執法力度不斷加強,歐盟因違反POPs法規而被違規通報的案例比比皆是,相關出口企業應及時關注法規更新動態并積極應對,提升產品質量,做好相關檢測,同時加強供應鏈的質量管控,以確保產品能夠安全的進入歐洲市場流通。
法規原文鏈接:
Delegated regulation - EU - 2025/718 - EN - EUR-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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