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歐盟發布POPs中關于PFOA的修訂法規
2025年7月14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布POPs中關于PFOA的修訂法規(EU) 2025/1399,自官方公報發布后第二十天生效。
此次修訂變動要點如下(詳見下表中的紅色字體部分):
1. 關于PFOA及鹽和相關物質的排外物質第(v)點:
一 表述由PFOS及其衍生物更新為PFO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2. 關于管控要求,修訂內容如下:
一 修訂第3點:刪除了第二句話;
一 新增第4a和4b點;
一 修訂第6點:將豁免日期由“2025年7月4日”替換為“2025年12月3日”;并在末尾處增加“消防泡沫”的定義;
一 修訂第10點:刪除了第二句話;
一 新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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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現行要求 |
修訂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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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 |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 以下化合物不屬于PFOA相關化合物: (v)本附件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 以下化合物不屬于PFOA相關化合物: (v)本附件所列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鹽類和PFOS相關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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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間體使用時的特定豁免或其它規定 |
3.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 PFOA相關物質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0 mg/kg (0.002%)的用作1907/2006 (EC)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可轉移分離中間體,并滿足該法規第18(4)(a)至(f)條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碳鏈小于或等于6個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質。委員會應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審查和評估此豁免。 4.就本條而言,Article 4(1)(b)的豁免適用于PFOA及其鹽的濃度不超過1 mg/kg (0.0001%重量比)的通過高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和含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的途混合物和物品中,直至2023年8月18日。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 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應盡可能減少。1 mg/kg的限值僅適用于PFOA及其鹽的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前提是它們存在于運輸或處理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并且目的是將PFOA及其鹽的濃度降至0.025 mg/kg的限值以下。 6.作為豁免,在2025年7月4日之前,允許在滅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這些滅火泡沫已安裝在系統中,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a)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b)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試驗或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得到有效控制; (c)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能有效處理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 (d)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儲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10.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b)項應適用于PFOA及其鹽類及PFOA相關化合物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 mg/kg (按重量計0.0002%)的濃度,前提是它們存在于侵入性設備和植入式器械以外的醫療器械中。委員會應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審查和評估此豁免。 |
3.就本條而言,Article4(1)(b)的豁免適用PFOA相關物質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0 mg/kg (0.002%)的用作1907/2006 (EC)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可轉移分離中間體,并滿足該法規第18(4)(a)至(f)條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碳鏈小于或等于6個原子含氟化合物的物質。委員會應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審查和評估此豁免。 4.就本條而言,Article4(1)(b)的豁免適用于PFOA及其鹽的濃度不超過1 mg/kg (0.0001%重量比)的通過高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和含聚四氟乙烯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的途混合物和物品中,直至2023年8月18日。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PFOA的所有排放,如果不可能,應盡可能減少。1 mg/kg的限值僅適用于PFOA及其鹽的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前提是它們存在于運輸或處理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并且目的是將PFOA及其鹽的濃度降至0.025 mg/kg的限值以下。 4a.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b)應適用于等于或低于1 mg/kg (0.0001%按重量計)的PFOA或其任何鹽類的濃度,以及任何單獨的PFOA相關化合物或PFOA相關化合物組合的濃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 (0.001%按重量計),前提是它們已經存在于用于液體燃料蒸氣抑制和液體燃料火史的消防泡沫中(B類火災)安裝在系統中。此限值有效期至2028年8月3日。 4b.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b)點應適用于PFOA、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的濃度之和等于或低于10 mg/kg (按重量計0.001%),前提是它們存在于無氟消防泡沫中并且來自根據最佳可用技術進行清潔的消防設備。 6.作為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之前,允許在滅火泡沫中使用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以抑制液體燃料蒸汽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這些滅火泡沫已安裝在系統中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a)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b)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試驗或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得到有效控制; (c)自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能有效處理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 (d)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儲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消防泡沫”是指與泡沫一起滅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濃縮物和用于生產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10.就本條目而言,第4條第(1)款(b)項應適用于PFOA及其鹽類及PFOA相關化合物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 mg/kg (按重量計0.0002%)的濃度,前提是它們存在于侵入性設備和植入式器械以外的醫療器械中。委員會應在2023年2月22日之前審查和評估此豁免。 11.在第5(a)至(d)點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前或當日已在歐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鹽類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可以繼續使用。 |
沃特提醒:
此次法規修訂,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主要管控限值要求沒有發生變化,對于物質、混合物、物品,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等于0.025mg/kg,PFOA相關物質單項及總和小于等于1mg/kg。歐盟POPs法規禁限用物質清單仍為30項。
近年來,歐盟POPs法規更新頻繁且執法力度不斷加強,歐盟因違反POPs法規而被違規通報的案例比比皆是,相關出口企業應及時關注法規更新動態并積極應對,提升產品質量,做好相關檢測,同時加強供應鏈的質量管控,以確保產品能夠安全的進入歐洲市場流通。
法規原文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5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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