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POPs法規新增第31項物質UV-328的管控
2025年7月15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發布歐盟POPs法規(EU) 2019/1021的修訂法規(EU) 2025/843:修訂(EU) 2019/1021條例附件I的A部分,新增對UV-328的管控要求。條例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即2025年8月4日生效,至此歐盟POPs禁用物質由30項正式升級至31項。
關于新增UV-328的管控要求如下:
物質名稱 |
CAS No |
EC No |
中間用途及其他特定豁免 |
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UV-328) |
25973- 55-1 |
247-384-8 |
1.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第(b)點適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UV-328濃度等于或低于以下情況: (a)100 mg/kg (0.01%重量比), 從2025年8月4日起 (b)10 mg/kg (0.001%重量比), 從2027年8月4日起 (c)1 mg/kg (0.0001%重量比), 從2029年8月4日起 2.作為例外,下列情形中含有UV-328的物品可被投放市場和使用: (a)用于陸地機動車輛中,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b)用于陸地機動車輛、工程機械,軌道運輸車輛的工業涂料,以及大型鋼結構的重型涂料,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c)用于采血管中的機械分離器,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d)用于偏光片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膜,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e)用于相紙中,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f)用于民用和軍用飛機,允許至2030年8月4日; (g)以下設備的備用零部件,若其在生產時原本已使用UV-328,則允許使用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至2043年12月31日,以較早日期為準:(i)陸地機動車輛; (ii)用于農業、林業和建筑的固定式工業機械; (iii)用于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驗的液晶顯示設備,醫療設備除外; (h)以下設備的備用零部件,若其在生產時原本已使用UV-328,則允許使用至其使用壽命結束:(i)符合(EU)2017/745法規和(EU)2017/746法規范圍內的設備中的液晶顯示器; (ii)用于分析、測量、控制、測試、生產和檢驗的液晶顯示設備; (i)若UV-328最初用于其生產的民用和軍用飛機的備用零部件,允許至2030年12月31日。 3.在第2款(a)至(i)項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日之前或當日,已在歐盟境內使用的含UV-328物品,可繼續使用。 |
沃特提醒:
UV-328是一種酚醛苯并三唑,用作紫外線吸收劑,保護物品表面免受紫外線/陽光下的變色和降解,具有廣泛的應用范圍,常用于表面涂層、塑料及油墨添加劑以及個人護理產品中;也被用作紫外線穩定劑,用于塑料收縮膜、戶外家具和透明涂層汽車飾面中;同時在建筑材料、填料、表面處理、粘合劑、油漆、印刷油墨、消費香料、織物/紡織/皮革產品和惰性殺蟲劑,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等各類樹脂中均有應用。建議有涉及UV-328相關應用領域的企業應及時關注法規更新動態并積極應對,做好相關風險物料的排查和測試確認,加強供應鏈的質量管控,以確保產品能夠安全的進入歐洲市場流通。
法規原文鏈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OJ:L_2025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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