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生效!歐盟全面禁用食品接觸材料中的雙酚A
2024年12月31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布BPA禁令(EU) 2024/3190,該要求進一步修訂塑料法規(EU) No 10/2011,同時廢除(EU) 2018/213。該禁令將于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生效。這標志著歐盟及成員國地區對雙酚A使用的全面禁止,影響范圍較大,佛山市沃特測試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提醒相關企業做好應對準備!
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產品的雙酚A的限制發展歷程:
2007年,EFSA首次發布雙酚A風險評估,TDI(每日可耐受攝入量)為0.05 mg/kgbw/d;
2011年,歐盟禁止在制造聚碳酸酯嬰兒奶瓶時使用雙酚A;
2015年,EFSA發布對BPA的科學評估意見TD1: 4 ug/kg bw/d;
2018年,歐盟禁止在裝有嬰兒和3歲以下兒童食品的塑料瓶和包裝中使用雙酚A;
2023年7月,歐盟委員會提議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雙酚A;
2024年6月,歐盟成員國通過食品接觸材料雙酚A禁令;
2024年12月,歐盟委員會通過食品接觸材料雙酚A禁令;
2024年12月31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布BPA禁令(EU) 2024/3190,該要求進一步修訂塑料法規(EU) No 10/2011,同時廢除(EU) 2018/213。
雙酚A的禁用要求:
雙酚A(Bisphenol A,簡稱BPA,CAS No. 80-05-7),已被確認有多種危險特性,如生殖毒性特性、兒童損害效應、激素樣效應等。根據2023年4月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發布雙酚A的最新科學意見,在飲食中接觸雙酚A是不安全的,且每日可耐受攝入量(TDI)為0.2 ng/kg體重,這比2015年的評估意見降低了20,000倍。基于EFSA的評估意見,歐盟委員會制定了雙酚A的禁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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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用黏合劑、橡膠、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膠以及清漆和涂層的制造中使用雙酚A及其鹽類,并禁止將使用雙酚A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投放歐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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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除BPA外其他雙酚或雙酚衍生物用于FCM的制造和銷售,除非獲得授權,且不得殘留BPA。
BPA的特定豁免:
材料類型 |
特定應用 |
其他限制 |
清漆和涂層 |
用作生產液態環氧樹脂的單體或起始物質,適用于容量大于1000升的自承式食品接觸材料或物品。 |
不能遷移到食品中。最終與食品接觸的物品應在首次與食品接觸前進行清潔和沖洗。 |
塑料 |
用作制造聚砜過濾膜組件的單體或起始物質。 |
修訂(EU) No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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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條“未納入歐盟清單物質的豁免”中,新增以下內容:作為對第5條的部分豁免,"雙酚A "或"BPA"(CAS:80-05-7)和提案定義的其他有害雙酚或有害雙酚衍生物只能用于制造符合提案規定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即附錄II豁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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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EU) No 10/2011附錄I表1中,第151號物質BPA和第154號物質BPS(CAS:80-09-1)的條目。
過渡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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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次性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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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FCM制品可繼續銷售至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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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種特殊產品,可繼續銷售至202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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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保存蔬菜或水果,不包括理事會指令2001/112/EC附件I中定義的產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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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第853/2004號所定義的水產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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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金屬外表面涂上使用雙酚A制造的清漆或涂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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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重復性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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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性FCM制品可首次投放市場至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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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專業食品生產設備使用的重復使用食品接觸物品,如符合本條例生效之日前適用的規則,可首次投放市場,直至202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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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上兩種情況首次投放市場的重復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最遲可在市場保留至2029年1月20日。
佛山市沃特測試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已具備雙酚A及多種雙酚類物質的測試能力(如:雙酚B、雙酚S、雙酚F、雙酚AF、雙酚AP、雙酚E、雙酚P、雙酚Z等物質),可協助企業排查雙酚類物質,助力企業應對市場準入要求,順利進駐國際市場。